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3-08-02 11: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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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1)省、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有一名领导分管“三个机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2)省、市(地)、县(市、区)正式下发了文件,对“三个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3)省、市(地)、县(市、区)“三个机制”运转正常,对离休干部实行全员覆盖,“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4)中央管理企业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发放。离休干部医药费参加了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或采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保障方式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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