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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发布日期:2013-08-02 11:30:01 来源: 点击次数:0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
    (1)退职生活费。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退职生活费。
    (2)医疗补助。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在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医疗补助待遇。
    (3)易地安家补助费。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4)退职回家车船费、旅馆费和行李搬运费等。干部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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