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发布日期:2014-03-26 09:04:38 来源: 点击次数:0
2011年11月,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下发后,陕西省随即转发了此文件,从2011年8月1日起,调整机关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012年8月,依据全省企业离休人员主要费用收归财政负担、参照同级机关离休人员的政策规定,陕西省调整了企业离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政策标准和执行时间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执行。今年3月,陕西省又下发文件,提高了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政策标准和执行时间参照机关离休人员。
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标准执行的政策出台,实现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离休人员生活待遇水平的基本平衡,这是陕西省全面落实老干部政策待遇方面的又一次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