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策信箱

离休干部的安置原则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3-08-02 11:26:59 来源: 点击次数:0

    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予以安置。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规定:
    原则上,在哪个地方离休退休,就居住在哪个地方。如果本人希望回乡或到某些适宜的地区定居,也应当积极地为他们安排,提供方便。

上一篇: 干部退职有哪些规定?

下一篇: 什么叫易地安置?